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(修改草案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,简称“盐城市社科联”。
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盐城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是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界各学术团体的联合组织;是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各学会、研究会、协会和县(市、区)社科联的业务主管部门;是市委、市政府联系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参谋和助手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“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”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,不断推动理论创新,积极开展理论研讨、学术交流、社科普及和社科成果评奖,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,为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武装、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。
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
(一)组织和推动广大社科工作者学习、研究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(二)有计划、有组织地开展学术活动,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,促进学术团体之间、学科之间、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、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;
(三)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,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;
(四)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参与决策研讨、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等社会科学咨询服务活动;
(五)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发展同国内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友好往来;
(六)指导、协调所属学会、研究会、协会的工作;
(七)依法对市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成立、变更、注销提出审批意见;
(八)对县(市、区)社科联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;
(九)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建设,发展、壮大社会科学理论队伍、培养造就更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社会科学人才;
(十)受市委、市政府委托,定期组织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进行业务考核、培训和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,组织评选表彰全市社科界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;
(十一)办好本会的会刊《黄海学坛》;
(十二)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申请加入本会的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,凡承认本会章程,经本会审查合格,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。各县(市、区)社科联为本会的地方组织。
第六条 加入本会的学术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相当数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科学工作者,并有声望较高的学术带头人;
(二)能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;
(三)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和挂靠单位;
(四)有必要的经费来源。
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:
1、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2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、评奖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;
3、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4、有退出本会的自由。
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各项决议;
2、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;
3、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,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,提供学术资料和科研成果;
4、每年定期向本会交纳会费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。
第十条 罚责:
本会团体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给予警告、限期整顿、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对社会造成危害;
(二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;
(三)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。
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代表大会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其职责是:
(一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二)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;
(三)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会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其职责是:
(一)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;
(三)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,增补理事、常务理事;
(四)召开代表大会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集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。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人。
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;
(三)审议批准会员的接纳、退出,负责对会员的罚责;
(四)必要时可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和理事候选人;
(五)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办公机构,由主席、专职副主席主持,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各项任务,并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市财政拨款;
(二)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三)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 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,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,其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十九条 本会地址: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(市行政中心);邮编:224005。